(四)強化培訓過程監管。對培訓項目建立真實性完備性審核制度,實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考核制度。開班申請包括培訓學員名冊、教學計劃、授課師資、教學資源(教材、數字課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完善遠程監控、視頻錄制等監管技術手段,實現培訓過程有記錄、可查詢、可追溯。對享受政府補貼的培訓機構,要實地核實培訓場地和設施設備條件。探索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對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培訓過程、培訓質量和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發放等實施常態化跟蹤管理和評估。可結合實際探索對擬申領補貼的培訓機構和參訓人員預先告知培訓組織實施要求、補貼申領條件、違規違紀違法責任等內容,培訓機構承諾對培訓全過程及真實性負責,參訓人員承諾對身份條件真實性負責。
(五)嚴格組織開展考核評價。指導培訓機構在培訓結束后,及時組織結業考核或職業技能評價(含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結業考核內容應充分體現職業(工種)或專項能力的核心技能,兼顧理論和實操能力,并有適當難易區分度。對考核合格人員核發培訓合格證書,要如實記載培訓機構名稱、培訓項目、時間等。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培訓合格證書的管理,可統一證書序列號、參訓人員姓名、身份信息、培訓項目名稱、培訓起止日期、培訓機構名稱、發證日期等相關內容式樣要求。探索加強對培訓合格人員就業跟蹤服務,將培訓后就業效果作為培訓機構辦學督導、信用評定、品牌建設的重要內容。
(六)規范開展職業技能評價。統籌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一體化管理工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勞動者就業狀況和企業需求,優化職業技能評價機構、評價職業(工種)的管理和規劃布局,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從嚴從優遴選社會評價機構。對職業技能評價機構要加強技術指導、質量督導與服務支持,加強評價過程管理、考務管理、題庫資源建設、評分結果檔案記錄、證書數據管理等,保證評價質量。職業技能評價機構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審核參評人員資格條件,嚴格考核流程和考試紀律,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開展評價。對評價合格人員,要加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放進度。對不符合報考條件、偽造報名資格、降低考試難度、偽造試卷、編造虛假資料、不考試就發證、濫發倒賣證書等行為,取消參評人員評價結果,追回相應補貼資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七)規范“互聯網+職業技能培訓”。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活動應當符合國家互聯網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線上培訓平臺應具備實名驗證、人臉識別、學習行為控制、學習記錄查詢統計、即時互動和培訓質量管控等技術功能,確保平臺安全穩定運行。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培訓項目,如需應用線上平臺培訓,可根據培訓項目特點,合理確定線上線下課時比例,公開征集遴選并公布線上培訓平臺,建立線上培訓平臺及數字資源質量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明確落實監管職責。禁止線上培訓平臺篡改數據、線上學習記錄造假、同一賬號同時多端口登錄、多頁面非前端播放課程、刷課、掛課、替課、刷考、替考等行為。對出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線上培訓平臺和享受補貼、代領補貼的培訓機構,應根據情形及時中止培訓活動、責令整改、追回補貼資金、移出目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